听证申请书

时间:2024-09-01 06:00:14
听证申请书汇编九篇

听证申请书汇编九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听证申请书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听证申请书 篇1

申请人:重庆xxx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26日

听证申请书 篇2

请打开“材料”查证,“学习材料”到底是在“宣扬会道门的‘三期末劫’”还是在批判和抵制,是与非、黑与白决不能混淆!

“学习材料”中,本来就有对“三期末劫悟真子”的批判和抵制专写内容,从中足见对其影响的重视程度,对其影响抵制的坚决有力,这才是学习材料对“会道门三期末劫”的真事实,何其还能有“宣扬会道门三期末劫”的可能之在呢!

我们决不是迷信者,我们是积极倡导五爱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和谐的践行者;我们是科学发展观、中国道文化的真学真信真行自觉者。不信可以进行公开听证答辩,听其心听其解,听其真听其伪,听其到底哪个愚痴在迷信。

仅以“弥勒救世”四字不能断为犯罪性质的迷信,不要以为不懂佛文化是光荣、是正义的标志。恰恰相反,不懂佛文化就不可以会以佛文化人的和谐,这本身就是唯自己偏执的迷信像、迷信说、迷信做。

“弥勒救世”是人类信仰混乱必然走向统一的缩写,它的特征是道德团结共识和谐,是中国文化引领全人类。科学发展观“以人”正是这一中华复兴的伟大历史旗帜;科学发展观正是这一汇合人类多元文化的中国壮举。所以必须学习多元、理解多元、团结多元、共识多元于科学发展观,才是调动一切文化心、一切文化力的中国世界性大崛起。

(6)“‘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我们根本没有搞中功,根本没有“以练中功赚钱”,不要把中功作为邪教和罪犯的标志看待,不要认为挂上中功就构成罪、就是邪,不要在社会进步和谐之中,人为制造激化矛盾,制造激化社会事端。

迷信且不论。只说邪教的判定,依据什么法律,具有什么系统性的事实证据,需要什么级别的职能行为,经过什么样的组织程序,需要什么样的相应组织措施,这是一个系统的法律过程、系统的政府行为。

仅有两个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人的署名,就作出“学习材料”为“宣扬邪教的”适用法律的“鉴定结论”,岂能有罪推定!“学习材料”中根本不具有《暂行规定》中“宣扬封建迷信”的禁止性内容,就作出“学习材料”为“宣扬迷信的”适用法律的“鉴定结论”,岂不是无中生有、颠倒黑白?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这是造成社会危害的结果。它并不是材料书面文字间存在的事实。

“第26号鉴定书”的鉴定内容和鉴定结论是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的。因此,鉴定依法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

听证申请书 篇3

______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20____]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收悉。

现我矿依法提出申请,请你局依法延期举行听证会,理由如下:

1、你局未依法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导致我矿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状况不了解,严重影响我矿依法行使权利。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于情于理于法,你局都应延期举行听证,避免冤错,特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之规定,请求延期听证!

  申请人: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

听证申请书 篇4

一. 检测标准异议:

1、贵局在《听证告知书》里依据GB2717_xxxx、GB18186_xxxx、GB2760_xxxx规定和委托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对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判定不合格”。申请人认为 违背GB2717_xxxx的规定却按“餐桌酱油”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标准氨基酸态氮标准要求限量≥0.4作为处罚依据,申请人认为有误。GB2717_xxxx规定有按食用方法分为烹调酱油和餐桌酱油。按此规定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属于烹调酱油。

2、同一样产品为什么XXXXX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X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均检验合格。因为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和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所标的的商品名不一致,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酱油”,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申请人提供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名称,按烹调酱油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酱油卫生标准规定:“如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发生异议,由省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复检,并以其检验结果为准”

二、执法程序

剥夺申请人“知情权、参与权”。《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条的解释其中的:“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的规定,为什么贵局没有通知申请人参加?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贵局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为什么在查处申请人提出听证之后又对另两家进行处罚?(另两家被处罚的数量包括在申请人之内)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单凭贵局执法人员向申请人提取的《询问笔录》就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吗?《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十条的释义:“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调查程序]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贵局没有遵循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申请人供货方的证据、去向的证据都没有调查取证?

五、适用法律错误

错误的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第二页第十一行到十七行“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申请人认为以上条、款、项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由其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法律原文:(可以不提供,在听证必要时可以陈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请求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以上听证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此致

  申请人:XXX

听证申请书 篇5

我是xxx职工xxx,女,xxx岁。

鉴于xxxx区法院(20xx)xxxx字第42号和xx中级法院(20xx)xxxx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辽宁高级人民法院(20xx)辽立二民申字第01833号民事裁定书,作为本案当事人,我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为本案组织听证会。

届时,本人强烈要求国家立法专家,劳动部法律事物负责人,最高法院院长,工商银行总行行长,全国人大.政协法工部主任,全国总工会主席,各民主党派知名人士,以及国家个新闻媒体参与本会的听证。同时要求上述三级法院审判人员全部到会,根据自己的审判意见进行公开答辩。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原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本人以此申请致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听证会申请书

听证申请书 篇6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拟以穗国税南稽罚告〔200X〕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更没受过税务机关的处罚。在此次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查账过程中,申请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该局查核了申请人20xx年至今三年多的财务账册,显示申请人的一切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除申请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外)。申请人确有在20xx年x月向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商品一批,当时对方送货上门经检验合格后,向对方支付货款,并取得增值税发票0000xx及0000xxx,直到南区稽查局此次查账并出具告知书,申请人才知道支付广州市明忠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款被转付给了广州市xxx公司。申请人认为该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xx年11月16日 国税发〔20xx〕187号)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此《通知》规定处理申请人行为,恳请南区稽查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充分考虑申请人理由。

此致

XXXXX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听证申请书 篇7

申请人:姓名 年龄 性别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址

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 篇8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3月4日出生,住xxx。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xxx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xx年xx月xx日送达的xxx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xxxx,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xxx单位

申请人:xxx

听证申请书 篇9

申请人:XXX,女,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xx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xx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999)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xx)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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