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

时间:2024-06-04 18:57:59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用15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用1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商品房预售合同1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

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

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

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售合同2

一、认购书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影响

在商品房预售实务中,开发商向社会公开招募预售商品房认购时,往往会采用由认购人填写认购书或签订认购协议等做法。认购书(又名购房预订书、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临时证明单)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双方买卖商品房有关事宜的初步法律确认和书面凭证。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认购书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容易混淆,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其独特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认识,对其法律适用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1、一种意见认为,认购书本身即为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磋商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签订了书面的认购书,从程序、形式、内容上看,认购书都已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日后之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只不过是对认购书 ……此处隐藏33501个字……、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15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定。

第一条甲方经市人民政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 市,用地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地块编号: ,使用年限 年,自 起至 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定名为 ,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订购上述楼宇的第 幢 号(第 层)房。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 (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他 )。

第三条甲方定于 年 月 日将该楼宇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 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单价 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将该楼宇交付给乙方使用,应自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违约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 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的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预售的楼宇,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执一份。

出售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附表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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